專利申請與技術轉移
(一)適用對象:
本校教職員生利用本校資源或經由本校接受校外資助或委託,進行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、原型、著作等成果,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專利權、著作權、商標權、營業祕密、專業知識、積體電路布局權、電腦軟體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。
(二)專利補助申請程序:
1.創作人申請國內專利,得填具「國內專利補助申請檢核表」、「專利申請構想表」各1份(含電子檔),送交產職處召開專利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。
2.經通過推薦者,依審查意見辦理專利申請,並至科技部資訊系統登錄相關研發成果。
3.未獲推薦者,創作人得於修正後申請複審。
4.專利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。
5.通知專利事務所協助創作人進行專利撰寫。
6.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進行專利申請。
(三)辦理單位:產學合作及職涯發展處會同發明人辦理之
(四)技術移轉或專利授權金可一次或分期向廠商收取(最多二期,每期不得超過三個月)。
(五)若為已獲得之專利或申請中之專利者,發明人應提供前述專利名稱及估算佔技術移轉費用之比例,產學合作及職涯發展處據以洽談移轉條件。